「公司虽然是2024年2月以我的名义在天津注册的,但我可以肯定,我没有注册过该公司,相关证件也没有丢失过,在此之前我都没去过天津。」当事人余某某说。
「当时从注册信息了解到,这家公司在登记时经过实名认证,注册人员是知情的……」天津市北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说。
「余某某两张底档照片之间相隔5天,衣服、褶皱却完全一致;余某某底档照片与生活表示不申请。
经检察院调查核实:2024年4月25日,余某某缴纳个人所得税时,发现自己被冒名登记为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、股东及财务负责人。后经核实,天津某商贸公司系在某App上申请公司登记,市场监管部门于2024年2月核准该公司登记,余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,认缴出资额200万元,持股比例100%,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。
余某某向北辰区市场监管局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未果,又于2024年6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,也没有达到目的。后该案进入北辰区检察院的检察监督程序。
北辰区检察院主动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,就该案开展争议化解,于是就有了这次听证会。
提交证据找疑点
「我没有注册过,证件也没有丢失过,甚至在此之前我都没去过天津。」余某某提出希望撤销这个公司登记。
北辰区市场监管局代表介绍,之前接待过余某某,当时从注册信息了解到,这家公司登记时是经过实名认证的,因此注册人员应当是知情的。
根据《关于经实名认证登记企业当事人申请身份异议的处理意见》,针对通过实名认证程序登记后对身份有异议的,不适用撤销冒用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工作程序,建议寻求司法途径解决。
随后,王赞出示了检察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,由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。
第一组证据是余某某本人生活照片、天津某商贸有限公司注册时App后台保存余某某人脸识别底档照片以及同余某某类似在App注册公司的部分人员的底档照片。
王赞指出比对这些照片后发现的几点可疑之处:
- 余某某两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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